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
4年12月22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
相對人母親過往長期使用毒品,並使年幼相對人接觸之,恐影響
其身心發展,相對人家庭原有規劃民國114年1月相對人母親返回
嘉義居住,並已安排由相對人母親就業穩定經濟收入,相對人外
祖母負責照顧工作角色,希冀健全相對人家庭功能以期待將相對
人接返家中照顧;然相對人母親於113年12月再次因涉入毒品案
件遭羈押,目前已於114年8月7日報到執行,使原先相對人返家
計畫受阻,且又遇相對人外祖母疑似涉毒事件。評估相對人外祖
母的身心及就業狀況,相對人家庭居住環境、家庭整體生活穩定
度待觀察,尚缺乏良好條件可妥善照顧相對人,考量相對人年幼
且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處身心發展重要階段,為提供相對人穩
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
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
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