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蔡怡真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關 係 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延長安置3個
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
定相符。相對人現由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B單獨任親權人
,於114年2月底開始安排相對人漸進式返家,發現相對人對父母
有強烈依附感。然C0000000-A於114年5月間再次因案入監服刑,
法定代理人C0000000-B則對於返家後之照顧尚無具體規劃。再者
,經本院通知法定代理人C0000000-B、關係人C0000000-A迄今仍
未表示意見,難認相對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
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
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
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