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
4年12月2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
相對人於安置期間,相對人母親淡化自身過往情緒精神狀況,對
相對人手足遭安置採歸咎他人之態度,對於兒少照顧教養缺乏方
向與規劃,且新工作剛開始,尚無經濟自立能力,此外,相對人
母親之同居人自身併有多重個人議題,同居人家庭對相對人母親
及相對人手足3人均非接納態度,支持系統不足,整體評估相對
人母親親職功能待重新建立與提升,未來住所、工作及親密關係
等穩定性及變化亦待追蹤,暫無法研議兒少接返與長期照顧計畫
,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
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
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