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137號
CYDV,114,護,137,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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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民國114年9月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於接受安置期
間,整體生活作息穩定,就學狀況穩定,與同儕互動良好,後續
仍會視需求持續提供關懷服務。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目前無工作
收入,也有疑似高利貸欠債,生活窘困、家徒四壁,恐無力扶養
受安置人,且受安置人祖母表示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仍持續表達
家中有異常電波,其日常生活遭人監聽,觀察其精神狀況仍不穩
定,已依法命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接受25小時強制性親職教育輔
導。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無法配合處遇,亦無法擬定照顧計畫,
受安置人家庭無其他合適替代照顧者,評估受安置人返家恐有高
度人身安全之風險;受安置人母親雖有意照顧,然亦未能提出具
體保護措施。另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迄今仍均未表
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
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
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
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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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