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核符合
法律規定。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3日上午到校後,校方發現其
臉部及手部均有傷痕、情緒不穩,且相對人於1年內業經4次通報
,均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即母親不當管理致傷事件。相對人繼父
在軍中工作,與相對人互動有限;相對人母親長期獨自面對、承
擔家庭照顧壓力,親職功能不足、自我情緒壓力調適薄弱,且管
教態度偏向負向教養,家庭環境尚難達到安全且有利兒童健全成
長之標準。且經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表示意見,
然未見有何回覆。為維護相對人之人身安全及穩定生活之必要,
認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
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