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8號
原 告 王燕翔
被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因未繳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8月1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3,200元,逾期
駁回其訴。而原告於114年8月15日受收上開裁定,然迄今仍
未補繳裁判費,有裁定書、送達證書、本院之查詢單在卷可
證,是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