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663號
CYDV,114,訴,663,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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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高翌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迪卡斯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陳妍庭、陳浚憲間請
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
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
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
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
,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
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79條、第81條、第8條第2項各有明文。再按原告之
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迪卡斯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迪卡斯公司)已
於民國114年8月15日為解散登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迪卡斯公司依法
應行清算程序,其清算人除為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或法
院選派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上開清算人為該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
查明被告迪卡斯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章程規定、股
東決議選任、法院選派或全體股東)及其住居所,並提出上
開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上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補正上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同時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到院,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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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迪卡斯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