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許睿庠即許景忠
被 告 許陳忍
許景森
許秀慧
許竣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713,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原告僅繳納1,00
0元,尚欠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