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淑治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蕭定永
蕭淑華
蕭淑招
蕭淑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
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
經核定確定為新臺幣(下同)5,698,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
,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