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張許演玉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許添發
呂聖蓁
戴桂枝
郭秀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18,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454元,逾期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查上開土地之面積為41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6/40,以上有
土地謄本可證。爰以此計算原告共有該土地之現值為1,618,
500元【415×26000×6/40】。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618,5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0
,45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