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黃明富
被 告 侯清枝
黃玉梅
侯清陽
侯忠武
侯宗敏
侯國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如附
表所示土地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97,9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公告土 地現值 土地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總計 1 嘉義縣○○市○○○段00地號土地 5,200元/平方公尺 553.29平方公尺 1/12 239,759元 397,973元 2 嘉義縣○○市○○○段00地號土地 5,200元/平方公尺 365.11平方公尺 1/12 158,2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