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孫明煌
被 告 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
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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