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家廷電器行即蕭仲廷
被 告 林泊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498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18,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