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38號
CYDV,114,補,438,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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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張宜庭
張思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複 代理人 鄭雅璘律師
被 告 戴豐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次按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
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
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本法應徵收之裁
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
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10分之5,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定有明文。而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
修正發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前開規定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
規定並報請司法院准予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
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查原告請求被告「⑴應將坐
落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如複丈成果圖編號A面積6.72平方
公尺、編號B面積0.17平方公尺、編號C面積0.16平方公尺、編號
D面積38.71平方公尺、編號E面積27.88平方公尺、編號F面積1.0
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編號範圍土地返還原告及其
餘共有人;⑵被告不得通行上開土地」,有民事更正聲明狀附卷
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受益利即前開面積3,099.32平方公
尺之土地價額,又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999
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195,540元(計算式:3,099.32平方
公尺×1,999元=6,195,5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1
95,5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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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