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37號
CYDV,114,補,437,2025090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鍾源豐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 告 黃建樟
林春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5,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4,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