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26號
CYDV,114,補,426,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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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顏梅花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被 告 顏玉蘭
顏吉宏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縣
○○鄉○○○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就系爭土地
之應有部分為3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萬4,000元(計算式:面積2,09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平方公尺750元÷3=52萬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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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