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李顏華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至附帶請
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8,105元,及其
中98,105元自民國108年7月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
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
計千分之1之違約金。依前開規定,應併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
14年7月2日止之利息、違約金為674,234元(計算式如附表
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2,339元(計算式:128,1
05元+674,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98,105元 108年7月9日 110年7月19日 (2+11/365) 20% 39,833.32元 2 利息 98,105元 110年7月20日 114年7月2日 (3+348/365) 16% 62,056.12元 3 違約金 98,105元 98年7月9日 114年7月2日 (15+359/365) 36.5% 572,344.57元 小計 674,234.01元 674,2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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