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25號
CYDV,114,補,325,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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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黃郁女
黃碧惠
黃碧雲
黃明月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朝揚

被 告 黃永漢
黃中
黃秀琦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77條之2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
原告;㈡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建弘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42,4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訴之
聲明第㈠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068,67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所示);其訴之聲明第㈡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042,446元,
此二項聲明訴訟標的不同,應併計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11,123元(計算式:3,068,677+
4,042,446=7,111,12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279㎡×公告土地現值1,300元/㎡×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5/24=888,062.5 2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263㎡×公告土地現值1,300元/㎡×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5/24= 612,895.83 3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701㎡×公告土地現值1,300元/㎡×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5/24=460,687.5 4 嘉義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5,361㎡×公告土地現值6,000元/㎡×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5/192=837,656.25 5 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724㎡×公告土地現值6,000元/㎡×原告請求移轉權利範圍5/192=269,375 合計 3,068,677元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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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