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共有物管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55號
CYDV,114,聲,55,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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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邱政男
上列當事人就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就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係採列舉方式,並無
概括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另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及價
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第19條載明「本法未規
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之規定。」,並未針對撤回抗告
之訴訟費用負擔有明文準用之規定,自是立法者有意排除,
而無準用之餘地。
二、查本件聲請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屬於非訟事件,依上開說明
,非訟事件之撤回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退還聲
請費用。聲請人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退還裁判費之規定
,顯對法規有所誤解,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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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