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52號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五穀王廟
法定代理人 陳正溪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正溪為被上訴人即被告五穀王廟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五穀王廟原由劉萬重擔任法定代理人,
惟現已變更為陳正溪,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
權命被上訴人即被告五穀王廟法定代理人陳正溪承受訴訟以
續行本件訴訟。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