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黃○○
相 對 人 黃○○1
關 係 人 蘇○○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黃○○1(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任黃○○(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1之監護人。
三、指定蘇○○(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1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黃○○1之女,黃○○1因非特定的
阿茲海默症及腦梗塞,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
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
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其提出
戶籍謄本、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下簡稱嘉
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
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1-17 頁);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
及心智狀況,並斟酌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趙星豪
所為之鑑定結果認:黃○○1(即相對人)因記憶退化,自98
年1 月起於嘉義基督教醫院神經科持續治療中,但相對人之
認知功能及言語理解表達能力仍有明顯退化,相對人於113
年又發生大腦梗塞性中風及吸入性肺炎,導致失智症狀加劇
,日常生活亦完全無法自理需人照護。在鑑定時相對人雖然
意識清醒,對叫喚尚有反應,但對問話已完全無法回應,失
智評估結果顯示相對人達到極重度失智之程度,對社會事務
完全無法處理判斷。相對人因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建議為監護宣告,此有114 年9 月18日
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頁
、第53頁)。本院審酌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因此,聲請人聲請對相
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
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
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
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
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
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
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
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
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
11條第1 項及第1111條之1 各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既為監護
之宣告,已如前述,且無訂立意定監護契約,自應為其選定
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查,相對人已婚,
配偶即關係人蘇○○,育有長女即聲請人黃○○、長子黃○○2(
已死亡),已據聲請人陳述在卷,而聲請人黃○○、關係人蘇
○○分別為相對人長女、配偶,均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
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其等出具同意書同意由聲
請人黃○○、關係人蘇○○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等情形,有戶籍謄本、同意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
第11-13 頁、第19-20 頁)。本院考量聲請人黃○○、關係人
蘇○○分別為相對人長女、配偶,均為相對人至親及其等之意
願,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最佳利益,因而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
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再者,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之
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
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
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
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本件聲請人既任相對人之監護
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自應依前述規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關係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
陳報法院,併此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