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12號
CYDV,114,消債聲,12,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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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劉雪琴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雪琴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
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
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1
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14年8月
21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
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
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份
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
聲請人既有首揭條文第2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
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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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