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220號
CYDV,114,消債更,220,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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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傅千娟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0 樓
代 理 人 賴一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4,1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
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2人×10份×4
3元-1,000元=4,16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
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收入、財產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陳報目前從事病房看護,請提出相關收入資料。另請
陳報,聲請人除上開工作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
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三)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
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無,則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請提出聲請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並
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
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
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
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
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
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
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
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
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
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各類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
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租金補助等)、贍養費、受子女
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
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
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
,亦請書面說明之。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
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五、請陳報目前遭法院強制執行之案號及執行內容為何(強制執
行薪資、保單或動產、不動產,若為保單,則遭執行之保單
其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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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