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許英蘭
代 理 人 黃馥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
預納郵務送達費4,1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
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2人×10份×43元-1,00
0元=4,16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
二、債權人:
㈠就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提出相關債權證
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
資料,且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
】),並說明擔保車輛000-0000號汽車是否遭拖回抵償。
㈡就積欠「創鉅有限合夥、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務,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
,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
分期約定、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
㈢就積欠「羅錦如、羅婉文」之債務,提出本票裁定。
三、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
㈠提出聲請人任職於「資生國際有限公司」自民國114年1月1日
開始任職起迄今之每月收入薪資明細單(包含薪資、各種獎
金、補貼、加班費津貼等),並陳報除每月薪資外,是否會
發給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若有,數額約略為何?另說明
聲請人稱「每月薪資需扣除公司支付之加油費用每月4,500
元」之意為何?
㈡提出每月領取租金補貼5,120元之相關入帳資料。並說明,目
前是否仍持續領取中。
㈢應陳報於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佣金「每月
數額或每年數額」為何?是否迄今均持續領取?另所主張為
每年5,000元之數額與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為153,7
24元與195,624元之數額相距甚大之理由為何?
㈣應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
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
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
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請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未
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並陳
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
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
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
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
明)。
六、商業保險部分:
㈠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
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
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
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
,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
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
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2名子女、母親
)與配偶以下資料:
㈠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
㈡子女與母親(除身障補助、租金補貼外)是否有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勞保或國民
年金老年給付、敬老津貼、老農津貼等等)或其他社會福利
津貼(包含由配偶領取與子女相關之兒少補助、津貼、助學
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
以書面說明。
㈢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
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
;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㈣聲請人母親113年度所得平均每月收入11,957元,加計每月領
有身障補助5,437元、租金補貼5,120元,每月收入22,514元
,已高於最低生活費支出數額18,618元,仍需由他人扶養之
理由為何?以及母親之共同扶養義務人有何人。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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