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許峯誠
代 理 人 李政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
預納郵務送達費2,8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
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9人×10份×43元-1,000元
=2,87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
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
㈠請提出聲請人114年1月起開始於○○○○○任職迄今之每月薪資明
細資料(包含記載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各種獎金、補
助金、加班費等明細)。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
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
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另說明原於「○○
○○○○○○○○」之收入是否已未再繼續。
㈡另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
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
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
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三、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未登載於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車輛),並陳報車輛目前二
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
目前二手市值)。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
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
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
明)。
五、商業保險部分(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陳報有就債務人之保險
契約債權強制執行):
㈠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請陳報聲請人曾遭強制執行之保險契約為何?是否具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另除該保險外,有無投保其他任何商
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
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
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
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
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
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
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
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