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150號
CYDV,114,消債更,150,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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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鄭郁翰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5,039,981元之無擔保債務。
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
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總資產為1,148,470元,債
務總金額則有5,039,981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
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
,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固定有明文。惟另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
規定:「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
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依此規定反面解釋,如果債
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經逾一千
二百萬元者,即僅得聲請以清算的程序清理債務,而無法向
法院聲請以更生的程序清理債務。蓋因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
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於債
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
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
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再按,上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42條第1項所規定之本金及利息債務,在解釋上,應該包
括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在內。亦即,上揭規定所稱之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本金,並不僅限於借款本金,即借額以外之違約
金及其他費用亦在其內。故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借額以外
之違約金、其他費用,連同借款本金合併計算,如超過一千
二百萬元者,即不得向法院聲請以更生程序方式清理債務。
復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本條例
第42條第1項所定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
未逾一千二百萬元,應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
。另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前段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5月9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146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固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
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惟查,聲請人所負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合計已在14,790,262元以上(詳附表),顯已超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所規定的1200萬元之金額
上限。因此,聲請人聲請以更生程序的方式清理債務,核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符,而且無從
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更生程序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之。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債務人:鄭郁翰)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6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5,039,981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48,405元、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19,573元、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4,153元、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99,001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1,499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62,164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2,593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76,016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4,736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4,804元、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533,092元、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374,226元。以上金額,合計14,790,262元。 總金額合計:14,790,262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約20,000元(白牌計程車司機)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1,149,061元 ①存款:591元。 ②保單價值準備金:1,148,470元。  (全球人壽116,677元、富邦人壽265,993元、凱基人壽670,554元、三商美邦人壽95,246元)。 7 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之要件 是□(符合) 否■(不符合) 聲請人所負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合計在14,790,262元以上,已超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1200萬元的上限。 8 結論 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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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