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鄧雅玲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鄧雅玲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2,571,985元之無擔保債務。
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
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2,
571,985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
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81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
。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
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
,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1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2,571,985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70,601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39,944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514,626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8,592元、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66,375元(710,016元+356,359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14,832元、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57,218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40,481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7,408元、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475,580元、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49,985元、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444,602元。以上金額,合計9,130,244元。 總金額合計:9,191,244元(未包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金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債權之金額。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數額計算,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1,000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不清楚債權金額。以上金額,合計61,000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 收入 約7,000元(打零工) 5 債務人每月費用 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5,000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220,888元 ①存款:304元 ②保單價值準備金:220,584元(國泰人壽)。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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