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14年度,227號
CYDV,114,家非調,227,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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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A03
相 對 人 A04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
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
、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
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原依兩造離婚協議書約定應按月給付未成年
子女A01、A02扶養費各2萬元至成年之日止,應變更為自
判決確定之次月起按月給付各8,000元,即請求每月減輕
各1萬2,000元,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
涉訟,財產利益應以聲請人主張酌減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
準,而A01為000年0月00日生,自114年9月1日該月計算至
A0118歲成年之日,該期間共計約為14年5月(即173月)
,A02為000年00月0日生,自114年9月1日該月計算至A021
8歲成年之日,該期間共計為約16年1月(即193月),是
本件標的金額為4,392,000元(計算式:12,000元×366月=
4,392,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
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
(二)依前所述,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聲請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
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 回其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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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