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調字,114年度,247號
CYDV,114,家調,247,2025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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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甲○○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者,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
2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此裁定已於114年8月2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等件在卷為憑,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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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