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調字,114年度,236號
CYDV,114,家調,236,2025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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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文謙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文聰



林姿岑
林燕芬
林達仁
林晏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此於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記載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
,不合法定起訴程式,故被告尚無從據以為訴訟之答辯及應
訴。嗣經本院先於民國114年7月17日函請原告於文到20日內
補正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資料,原告並未繳費及補正;本院再
於114年8月11日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記
載具體之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即本件法律上之依據)之起
訴狀」及其他相關資料,俾使特定本件審理範圍及被告能據
以應訴答辯,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本人等
節,此有前開裁定及送證回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至83
、87至89頁),直至本件裁定時仍未見原告具狀補正,亦有
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佐
。從而,原告之前開補正難認為合法,依前述規定及說明,
自屬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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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