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
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前
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
院專屬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
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1條、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經查,相對人即未
成年子女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里○○路000號4樓,有聲請
人提出之戶籍謄本1份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戶籍資
料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
訴應專屬未成年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
轉管轄。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