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全字,114年度,11號
CYDV,114,家全,11,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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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許○○



相 對 人 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114年度婚
字第000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現金新臺幣70萬元或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700萬元之範
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700萬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
,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A01與相對人A03於民國102年3月21日結婚,婚後育有
2名未成年子女,現已分居;聲請人於114年6月9日向鈞院起
訴離婚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現由鈞院以114年度婚字
第000號受理在案,因兩造未能於調解程序就婚姻及夫妻剩
餘財產分配達成共識,相對人對於將面臨聲請人請求剩餘財
產分配已有所認識;又經鈞院調取相對人財產所得資料,得
知相對人有「嘉義市○區○○里○○○街00號0樓」
  、「○○鄉○○○段○○○段000地號土地」、「○○○段○○小段000地
號土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西螺埔心郵局利息所得新
臺幣(下同)3,594元、○○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業務
所得714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下稱彰化
銀行)利息所得137,829元,較之聲請人僅有薪資所得、執行
業務所得及營利所得,明顯高出甚多
  ,相對人可預見將來遭聲請人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請
求,又依上開彰化銀行之活期存款利率0.705%計算,回推相
對人於該銀行之存款約為19,550,213元,則聲請人所得請求
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至少為700萬元以上,故已於114年
9月15日具狀追加請求金額為700萬元。
(二)又日前相對人曾對聲請人提及「我自己會犒賞自己,我會買
一台好一點的車,要買什麼就買什麼,我說我接下來要買一
台好的車,雙B我也有辦法‥‥我現在有買土地了」等語,且
近日聲請人更發現相對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為新車、無貸款,經聲請人以上開車牌號碼查詢比對後,
發現該車之發照日期為114年7月17日,但登記名義人卻
  非相對人,又相對人財產所得資料亦未見有新購買之土地,
足認相對人有隱匿財產情事;且無論係相對人之動產或不動
產,在兩造離婚訴訟期間,相對人不無可能將該財產予以隱
匿或贈與他人,以免除將來聲請人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請
  求。
(三)綜上,聲請人覺察相對人有隱匿財產情事,為免日後有不能
  強制執行之虞,請准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700萬元之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聲請人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
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
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
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
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10分之1。假
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
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
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52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為家事事件所準用。又債權人就其請求
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任何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固不得為命供
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然如已釋明,僅係釋明不足,法院自
仍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
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
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
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
無蹤、隱匿財產等情形。另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
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
信其大概如此而言。至於債權人起訴主張之實體上理由是否
正當,乃屬本案判決問題,非假扣押裁判中所能解決。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請求原因「兩造為夫妻關係,聲請
人已於114年6月9日向鈞院起訴離婚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
配,現由鈞院以114年度婚字第103號審理中,聲請人亦於11
4年9月15日具狀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追加請求之金額為
700萬元」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114年度婚字第第
103號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關於本件請求之原因,可認聲
請人已為釋明。聲請人就其主張之假扣押原因敘明「日前相
對人曾對聲請人提及『我自己會犒賞自己,我會買一台好一
點的車,要買什麼就買什麼,我說我接下來要買一台好的車
,雙B我也有辦法‥‥我現在有買土地了』等語,且近日聲請人
更發現相對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新車無
貸款,經聲請人以上開車牌號碼查詢比對後,發現該車之發
照日期為114年7月17日,但登記名義人卻非相對人,又相對
人財產所得資料亦未見有新購買之土地,為免相對人將其名
下財產進行脫產、隱匿,使聲請人日後難以追償,而有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形」等情,亦有相對人之財產資料
錄音光碟、譯文、車籍資料及遠通電收ETC查詢資料等件
為證,應認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可能有逐步減少其財產之不利
行為,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
已為相當之釋明,惟相對人是否確有脫產或隱匿財產之企圖
,並用以規避聲請人日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尚有疑
義,是該釋明仍有不足之處,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
認足補其釋明之欠缺,應予准許,本院爰依聲請人之聲請,
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又聲請人此項假扣押之請求係
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而為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4項之規定,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
之十分之一,爰酌定相當之假扣押擔保金額,及依職權定相
對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 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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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西螺埔心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