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84號
CYDV,114,司繼,84,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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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冼文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冼金滿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
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若親屬會議
已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向法院報明後,抑或法院
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而已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後,於遺產管理人依法解任、改任或辭任前,如利害關係
人或檢察官再行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該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選任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冼金滿繼承土地之共有人
,然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
棄繼承或死亡,為利後續訴訟及執行等程序進行,爰依利害
關係人之身分,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利害關係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向本院聲請
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4
7號、114年度司繼字第61號受理,並裁定選任翁文覺地政士
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並經調卷確認上開裁定業已確定。本
院既已選任翁文覺地政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即無再
重覆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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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