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78號
CYDV,114,司繼,78,2025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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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8號
抗 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李玉敏


相 對 人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洪彩燕
關 係 人 翁文覺地政士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宋瑞臨之遺產管理人事件
,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所為114年度司繼字第78號民事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選任翁文覺地政士(事務所址設:嘉義縣○○鄉○○村○○00號
之19)為被繼承人宋瑞臨(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2年3月2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
住○○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宋瑞臨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宋瑞臨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
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一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
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宋瑞臨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
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宋瑞臨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之原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宋瑞臨欠繳地方稅計10
,986元,惟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死亡,查無配偶及第一順位
繼承人,僅查得第二順位繼承人姓名,茲以利害關係人身分
,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俾利辦理稅捐債權之執行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出生地為湖北省,疑具備榮民身分
。縱未具備榮民身分,查相對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目的
乃為拍賣宋君所遺房地以清償稅款,茲因律師、地政士具有
法律及土地管理專業素養,皆熟稔不動產之管理、登記及拍
賣程序,對個案管理更能周全,應請徵詢改任有意願之律師
、地政士擔任遺產管理人,更為適當等語,爰提起抗告。
四、經查:被繼承人非屬榮民,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義榮民服務處函在卷可考。嗣洽詢關係人翁文覺地政士是否
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關係人翁文覺地政士陳稱願意擔
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有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審酌具地
政士身分,受有土地登記之專業訓練,對於遺產之登記及處
置應屬嫻熟,且對於遺產管理人依法應盡之管理職責,當較
一般人更為明瞭,足堪擔任被繼承人宋瑞臨之遺產管理人。
抗告意旨求予改選任有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律師、地政士
,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改任翁文覺地政士
為遺產管理人,且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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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