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34號
CYDV,114,司拍,134,2025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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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六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杉
代 理 人 蔡褕瑾
相 對 人 蘇良峻蘇清淵


相 對 人 蘇宏展

相 對 人 蘇大誠

相 對 人 蘇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
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良峻蘇清淵及原債務人賴玉
雲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
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32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7月9日,清償日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且依法登記在案。茲因㈠相對人蘇
良峻即蘇清淵邀同原債務人賴玉雲為連帶保證人,於107年7
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1,100,000元,清償期為117年7月18日
;㈡相對人蘇良峻蘇清淵於109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400,
000元,清償期為114年3月5日,並皆有約定按月攤還本息,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蘇良峻蘇清淵及原債務人賴玉
雲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434,326元、13,314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又原債務人賴玉雲業已於113年4月4日死亡
,其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114年1月15日繼承移轉登
記予相對人蘇宏展蘇大誠蘇杏蘭,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
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
切結書、原債務人賴玉雲之繼承系統表、交易明細查詢單、
利息異動表、牌告利率表、地籍圖謄本等影本及土地、建物
登記簿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為證。另本院於114年8月11日通
知相對人等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等迄今仍未表
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34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六腳鄉 六斗尾 六斗 587-1 2,287.00 全部 權利範圍: ㈠相對人蘇良峻蘇清淵:2分之1 ㈡相對人蘇宏展蘇大誠蘇杏蘭:公同共有2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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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