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六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杉才
代 理 人 蔡褕瑾
相 對 人 蘇宏展(即賴玉雲之代位繼承人)
相 對 人 蘇大誠(即賴玉雲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蘇杏蘭(即賴玉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
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賴玉雲於民國104年7月6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
新臺幣(下同)84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賴
玉雲於104年7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元,約定按月攤還
本息,詎未依約繳納,尚積欠47,13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又賴玉雲於113年4月4日死亡,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
權已辦理繼承登記為相對人蘇宏展、蘇大誠及蘇杏蘭公同共
有,雖尚未分割遺產,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切結書、不動產第一類登
記謄本等件影本,暨原債務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
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另本院於114年8月11日發函通
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六腳鄉 港尾寮 豐美 517 1220 全部 備註:相對人蘇宏展、蘇大誠、蘇杏蘭公同共有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