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894號
CYDV,114,司促,5894,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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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94號
債 權 人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晉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秀螢即金鑫鋁門窗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秀螢即金鑫鋁門窗行發支
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金鑫鋁門窗行為獨資
商號,於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登載之負責人雖為楊秀螢,惟
並無楊秀螢之年籍資料,又債權人聲請狀當事人欄列載債務
人法定代理人為蘇柏榞,故認有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
含負責人完整身分證字號)及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是否誤
載等事項。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8月20日通知命債權人
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楊秀螢即金鑫鋁門窗行
商業登記資料及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是否為誤載
,該項通知已於同年8月26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
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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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