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21號
原 告 林苡勳
被 告 陳寶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13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林苡勳對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131號,被告陳寶旭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陳昱廷 法 官 楊博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