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09號
CYDM,114,附民,709,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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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09號
原 告 張家源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林宏璋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77號(原案號:114年度金易
字第4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張家源對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277號,被告林宏璋
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陳昱廷                   法 官 楊博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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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