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084號
CYDM,114,金訴,1084,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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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0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智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71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藍智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7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藍智楷與IG暱稱「Lex」及其他不詳之詐騙集團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由藍智楷負責假冒為「朱雀
幣商」虛擬貨幣商之業務員,實則係擔任取款車手。先由不
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大海」向A女(真實姓名
年籍詳卷)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女陷於錯誤
,而與詐騙集團成員相約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晚間7時20分
許,嘉義市○區○○○街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忠孝北店面交現
金。藍智楷依指示前往與A女面交取得現金新臺幣(下同)1
11萬6,374元。藍智楷再將款項拿至附近停車場內某車輛後
方,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述詐欺特定犯罪所得。
藍智楷並因而取得7千元之報酬。
二、證據名稱:被告藍智楷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計程
車司機林竑富於警詢中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虛擬貨幣錢
包APP頁面截圖、監視器影項截圖、被告叫車紀錄、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48號判決書。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心嵐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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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