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0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坤
選任辯護人 李鳳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7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9月15日原訂之宣判日期民國114年9月29日下午2時10
分,應變更為民國114年9月30日下午2時20分。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宏坤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
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038號審理,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自白犯罪,本院乃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原定於民國11
4年9月29日下午2時10分宣判。然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
經立法院修正條文,並於114年5月28日自總統公布日施行,
該次修正增列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即9月28日為國定
假日,行政院因此核定11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修
正版),且因上開紀念日適逢星期日,乃定於後一日即114
年9月29日(星期一)補假,本院因認有延展宣判期日之重
大理由,本件爰依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