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021號
CYDM,114,金訴,1021,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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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誼歆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
字第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誼歆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緩刑2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式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人
如附表二所示之賠償金,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邱誼歆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
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
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
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要求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
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
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邱誼歆為賺取出租帳戶每月可
得新臺幣5萬元之對價,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於民國113年12月28日下午1時52分許,將其所申辦之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提供給真實姓名不詳之詐騙
人士。不詳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
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郵局帳戶內,旋遭詐
騙人士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
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邱誼歆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臉書社
團貼文、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存摺、交貨便服務單,及如
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調解筆錄、診斷證明書。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犯詐欺取財罪嫌,然查,依卷內所存資料,檢察官並未
舉證證明被告知悉其帳戶提供之對象,為3人以上之詐騙集
團或知悉以網際網路詐騙。經本院當庭告知法條後,就幫助
加重詐欺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
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
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
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提領時間/金額(新台幣) 證據 1 戴為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日晚間某時起,以Instagram暱稱「劉雅雯」、LINE暱稱「林文華」、「邱玉如」向戴為理佯稱:抽中iPhone手機及現金,總計可以折現13萬2000元,但需先轉帳至指定帳戶以認證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01.02-19:29-4萬9989元 113.01.02--19:38-2萬元 同日19:39-2萬元 同日19:40-9000元 同日19:44-2萬元 同日19:52-1萬9000元 戴為理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0-12、18-24頁) 113.01.02-19:38-2萬3989元 2 柯知霆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日晚間6時22分許起,以臉書暱稱「潘順仁」假意向柯知霆詢問其所販售之電暖器,再假冒為銀行人員致電柯知霆,並向其佯稱:需依指示轉帳以進行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01.02-19:41-1萬4985元 113.01.02-19:52-1萬9000元 柯知霆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0、27-28、32、34-39頁) 3 陳厚百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日下午1時51分許起,以LINE暱稱「陳曉蘭」、「在線客服」、「客服專員」向陳厚百佯稱:因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致賣家無法下單,需依指示轉帳以辦理三大保障協議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3.01.02-20:13-2萬9985元 113.01.02-20:20-2萬元 同日20:21-1萬元 陳厚百於警詢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對話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0、41-44、48-52、54頁)
附表二:
履行條件之相對人 應履行之和解條件(給付損害金【新臺幣】) 戴為理 共應給付73,978元。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115年7月15日止,10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7千元。於115年8月15日前,給付3,978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 柯知霆 共應給付14,985元。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115年6月15日止,9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1,500元。於115年7月15日前,給付1,485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 陳厚百 共應給付29,985元。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115年6月15日止,分9期,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3千元。於115年7月15日前,給付2,985元,至左列之人指定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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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