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297號
CYDM,114,金簡,297,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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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勝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194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
14年度金訴字第1012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勝義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江勝義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
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
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
制,並可預見他人無端要求帳戶之使用權,極可能係為充作
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
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江勝義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下午3時45分許前某
時,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存摺,交付
他人。不詳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
之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郵局帳戶內,旋遭詐騙人士提領
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江勝義於偵查、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及如附
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
財罪嫌,然查,依卷內所存資料,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告訴
人係遭詐騙人士於網際網路散布不實廣告詐騙,或被告知悉
其帳戶提供之對象,係以網際網路詐騙,爰就幫助加重詐欺
變更為幫助普通詐欺。
四、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
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
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
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詐騙人士除與告訴人聯繫之
「Ruby 何婷宜」外,依卷內證據無法特定是否有第2人、第
3人。且「Ruby 何婷宜」係以與告訴人私下聊天之方式詐騙
告訴人,並非在網際網路上張貼詐騙之廣告,故本案之前置
犯罪,僅能認定為普通詐欺。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第3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比較新舊法,
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第300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提領時間/金額 證據 何晉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初某日起,以交友軟體暱稱「VI VI」結識何晉宇,後以LINE暱稱「Ruby 何婷宜」向何晉宇佯稱:可在「PJpujing」網站投資股票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何晉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10.17-15:45-1萬1000元 112.10.17-16:20-6萬元 何晉宇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封面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4、6、14-18頁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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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