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260號
CYDM,114,金簡,260,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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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珮綺




選任辯護人 鄒耀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2274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6646號),被告自
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珮綺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蔡珮綺可預見將自己申請之金融帳戶提供他
人使用,可能因此供為詐騙犯罪實行時之工具,竟仍基於縱
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工具實施詐欺犯罪,逃避執法
人員之查緝、隱匿不法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
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4月30日上午9時1
3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辦之臺
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土地銀
行帳戶)、其子劉○○所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件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犯罪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件帳戶資料後,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向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洗
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手法,致如附表所示之
人陷於錯誤,並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至本件2帳戶內,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一空,而為詐騙款項去向之隱匿。
二、本件證據:
 ㈠被告蔡珮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本院審理中由辯護人提
出114年8月21日刑事答辯狀、於偵查中由辯護人提出114年8
月26日之刑事答辯狀、告訴人黃○○余○○王○○、張○○於警
詢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告之子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㈡告訴人黃○○部分:告訴人黃○○提供LINE群組「領航俱樂部項
目交流群」頁面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FYPI
D」APP桌布翻拍照片各1份、新北市三重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筆錄影本、告訴人黃○○聲請撤回告訴狀。
 ㈢告訴人余○○提供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
 ㈣證人劉○○提供與其外婆蕭○○LINE對話紀錄截圖、阿姨蔡○○
姊姊○○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㈤本件土地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本件郵局
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三、本件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係涉犯幫助加重詐欺犯行,然並無
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知悉其所幫助者為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罪行,自難論其以該罪,附此敘
明。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4部分於偵查中坦承,然附表編號1
部分於偵查中並未坦承,故尚不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亦併敘明之。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449條第2項、第454
條第1項,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廖俊豪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1 黃○○ 詐欺集團成員藉與告訴人黃○○於LINE上結識之機會,以LINE暱稱「Lucky」、自稱「張志偉」向黃○○佯稱:得於「方圓」公司之「FYPID」網站投資股票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於113年5月8日16時30分許 1萬2,000元 至本件土地銀行帳戶 2 余○○ 詐欺集團成員藉與告訴人余○○於LINE上結識之機會,以LINE暱稱「張惠軒」向告訴人余○○佯稱:得於「大e通精靈」APP投資股票獲利,惟須先依指示轉帳云云,致告訴人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3年4月30日9時13分許 ②113年4月30日9時25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至本件郵局帳戶內       3 王○○ 詐欺集團成員藉告訴人王○○因社群軟體臉書上不實投資廣告而聯繫之機會,以LINE暱稱「紀詩詩」向告訴人王○○佯稱:得參加「蛋糕分享」專案,於「摩根大通自營支援中心」APP上玩當沖獲利,惟須先依指示轉帳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3年5月2日9時38分許 ②113年5月2日9時41分許 ①5萬元 ②2萬元   至本件郵局帳戶內  4 張○○ 詐欺集團成員藉告訴人張○○因網路上不詳投資資訊而聯繫之機會,以LINE暱稱「摩根大通自營支援中心」向告訴人張○○佯稱:得於「大e通精靈」APP上投資股票獲利,惟須先依指示轉帳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3年5月3日20時32分許 ②113年5月3日20時51分許 ③113年5月4日13時2分許 ④113年5月4日13時42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至本件郵局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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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