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忠儀
選任辯護人 李政昌律師
蔡牧城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6366號、第7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忠儀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之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
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亦分別明定。
二、經查,被告即聲請人(下稱被告)鄭忠儀前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
必要,應予羈押,故命被告自是日起羈押3月在案,有本院
訊問筆錄、本院押票等件在卷可稽,應先說明。
三、茲因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於114年9月23日訊問被告後,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
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說明如下:
㈠訊據被告對其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
段之洗錢未遂罪、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濃度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
上之罪、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之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
妨害公務罪、第354條之毀損罪等罪嫌,均坦承不諱,且有
卷內相關證人、書物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
㈡本案固於114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已於114年8月25日
宣判,惟本案因被告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又被告於本案遭
員警查獲後竟駕車倒退撞擊自用小客車後逃離現場等情,業
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承無訛(見本院卷第81頁),並有行
車紀錄器翻拍照片(見警6998卷第74至75頁)、密錄器監視
錄影畫面及現場逮捕照片(見警6998卷第76至77頁)、嘉義
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偵查隊員警工作紀錄簿(見警6998卷第12
0至121頁)、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偵查隊114年5月14日職
務報告(見警6998卷第122頁)在卷可稽;再者,被告於本
案犯行之前,因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為羈押之處分後,於114年3月12日自法務部○○○○
○○○○出所,旋於114年5月14日再犯本案,亦據被告於本院訊
問時供承無訛(見本院卷第81頁),並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28頁),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事
實,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
㈢審酌被告所涉犯之罪名、罪質,被告尊重法律之意識及態度
,佐以被告本案所涉,危害公眾財產交易秩序及國家司法追
索、保全犯罪所得之效益等公共利益危害甚大,權衡國家刑
事司法之權力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之程度
暨訴訟進行之一切情事,若未對被告施以羈押,實難有效防
免被告再犯及逃亡,本院認為尚無以其他替代手段可資控管
被告上開再犯之風險,因此對其續行羈押,應屬適當,爰裁
定被告自114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㈣被告雖稱:母親70幾歲了,目前獨居在家,沒有人照顧,請
求法官先讓我交保,我回去把母親的生活安排好。我願意面
對後面的刑期等語;辯護人亦稱:被告多次的詐欺行為,已
陸續進入偵審程序,或經法院判決,被告不但未留有任何的
不法所得,並且需要負擔被害人高額的損害賠償,被告對此
感到相當的懊悔,也明白自己過去所為並非正途,應已無再
犯之虞,倘若鈞院仍認為有羈押的原因,也請審酌以較高的
報到頻率,讓被告於附近的派出所報到,或其他可替代羈押
的手段等語。惟依卷內事證,被告係主動透過通訊軟體Tele
gram之群組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車手,自難消滅被告循
相同管道加入本案或其他詐欺集團續行擔任車手之可能性,
又被告是否保有不法所得,或是否需負擔被害人之損害賠償
,僅係沒收與否之問題,自無法推翻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
詐欺犯罪之虞之認定;此外,依前開說明,保證金之提出或
相關替代處分,均無從確保被告不至於再犯,而被告之家庭
狀況則與有無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無涉,難認有
據。綜上所述,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