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交簡字,114年度,296號
CYDM,114,朴交簡,296,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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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交簡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聯璧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6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聯璧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廖聯璧自民國114年7月28日16時15分許起至同日17時許止,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旁之工地飲用啤酒加
保力達藥酒,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
標準之情形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
道路;迄於同日19時許,其駕車行經嘉義縣民雄鄉台一線26
0.1公里處,因向右變換車道不慎擦撞同為南下方向行駛之
曹俊喜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受傷,
未據告訴)。嗣警據報到場處理,於同日19時6分許,在前
揭事故地點附近,對廖聯璧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
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廖聯璧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自白(見警卷第1至2頁背面,
速偵卷第11頁至背面)。
 ㈡證人曹俊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第3至4頁)。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嘉義縣警察局民雄
分局民興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
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查駕
駛資料各1份、現場暨車損照片共15張(見警卷第8至17、19
至20、22至25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廖聯璧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朴交簡字第384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8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可參。被告
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確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狀,認為如依
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會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
應負擔之罪責,也不會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
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皆無抵觸,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後,於體內酒
精未完全代謝而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貿然駕駛自用小
客車上路,造成道路交通之潛在危險,所為不該;被告經測
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2毫克,然被告駕駛自用小
客車上路期間不長,又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應得
為較有利於被告之考量,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之教育程度
與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嘉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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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