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727號
CYDM,114,易,727,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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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7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源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222
號、第8281號、第8365號、第8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源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裕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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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