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星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14年6月30日114年度易字第26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星宇(下稱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判決後,
送達至被告之居所,因未會晤本人,於同年7月10日由其受
僱人即民生寶鎮大廈守衛室警衛收受,上訴人於同年月15日
具狀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上訴狀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
本院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上開裁
定亦於同年9月1日由其受僱人收受等節,有本院上開刑事判
決、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
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