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266號
CYDM,114,易,266,2025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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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星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14年6月30日114年度易字第26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星宇(下稱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判決後,
送達至被告之居所,因未會晤本人,於同年7月10日由其受
僱人即民生寶鎮大廈守衛室警衛收受,上訴人於同年月15日
具狀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上訴狀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
本院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上開裁
定亦於同年9月1日由其受僱人收受等節,有本院上開刑事判
決、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
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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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