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4年度,1202號
CYDM,114,嘉簡,1202,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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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俊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
字第10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俊民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1行「18時1
8分」更正為「19時18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謝俊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生
活所需,妄想以竊盜手段不勞而獲,法紀觀念顯有偏差,所
為顯非可取;兼衡酌被告坦承犯行,但尚未將竊得之現金歸
還予告訴人黃昱翰之犯後態度、所竊得財物為現金新臺幣(
下同)55元等節,再考量被告有多次因竊盜案件遭法院判刑
確定之前案紀錄(檢察官未主張累犯,見本院卷第10至23頁
),及其於警詢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
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3頁)之家庭狀況、檢察官請求從重
量刑、告訴人表示依法判決之刑度意見(見本院卷第29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沒收
  被告竊得之現金55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自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昱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0655號  被   告 謝俊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俊民於民國114年07月07日18時18分許,行經臺鐵嘉北車 站1樓處樓梯旁(址設嘉義市○區○○里○○街000號)時,見黃昱 翰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機車置 物箱未完全蓋上,竟萌生貪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翻找置物箱內物品,以此竊得現金新臺 幣(下同)55元,旋即離去現場。嗣經黃昱翰報警處理,經 警循線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昱翰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謝俊民固經本署傳喚未到,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謝俊民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昱翰於警詢時指述 相符,復有案發現場相片、案發時監視錄影畫面截圖暨檔案 光碟各1份附卷可佐,足徵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告 雖非累犯,案發前曾在臺中、彰化、嘉義等地犯下多起竊盜 案件,均尚未執行完畢抑或偵辦中,竟再度犯下本案竊盜犯 行,顯無悔過之意,請審酌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竊得上開現 金,尚未扣案,為本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黃天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奐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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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