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4年度,1172號
CYDM,114,嘉簡,1172,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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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勝翊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891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812號),裁
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勝翊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勝翊明知其為國防部嘉義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依
法有接受教育召集義務,且為嘉義後備指揮部大業甲字第24
0203號-02梯次編號0451應召員,應於民國114年5月5日至高
雄市○○區○○路0號岡山榮民之家參加5日之教育召集,而該教
育召集令已於114年4月21日晚間7時45分許送達並由其舅媽
曉玫簽收,而童曉玫於簽收當日隨即轉知黃勝翊母親黃苡
棠,黃苡棠再於當日或翌(22)日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黃勝翊
知悉該教育召集令內容。詎黃勝翊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
不參加教育召集而未於上開時間至指定地點報到,已逾應召
期限2日。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勝翊自白。
 ㈡證人童曉玫黃苡棠證述。
 ㈢聯訓後備旅步二營步一連報到狀況(成果)分析統計表及教育
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
 ㈣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
 ㈤嘉義後備指揮部114年訪查紀錄表。
 ㈥嘉義後備指揮部「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及訪查照片。
 ㈦嘉義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
教育召集罪。
 ㈡爰審酌被告僅因私人因素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報到接受教育
召集,破壞兵役制度,影響國防安全,所為實屬不該,惟念
及被告犯後於本院調查時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國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入監執行前從事粗工,與家
人同住及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前科紀錄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依刑 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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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